優惠券既背後
2015-03-11

每逢電影節節,有d商家會推出1d“兌換券”黎進行銷售。無論係出於方便發放定係其佢目既,唔少市民都覺得呢小小既兌換券方便左大家,但事實上,每年總有1d兌換券或因為消費者自身既疏忽,或因為商家既問題無法兌換,致使買呢d券既錢打左水漂。去年中秋前,市民陳小姐為自己既親戚購買左一份600蚊錢既大閘蟹兌換券,但係親戚在中秋節打電話兌換時,商家就話,因為商品購買量過於火爆,呢個價格既大閘蟹禮盒已經賣光。陳小姐親戚同佢講時,陳小姐也覺得好郁悶。“商家唔願意倖我地換其佢既禮包送,即使加錢也唔可以,最後協商既係只要呢個大閘蟹禮包重新補貨,就可以給我地發貨,就咁樣我那個親戚又等左1個多月既時間先收到貨物。”陳小姐話,商家既呢種行為係唔係違反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呢?恩恩消保委法律顧問陳律師話,消費者可選擇退款或兌換其佢相同價值既物品。如果消費券指定既商品全部售罄既話,商家應該允許消費者憑券兌換等價既其它商品,或者補差價購買其它product。恩恩過年期間,小李既單位發左市區某supermarket既干果和蔬菜既提貨券。但係提貨券上標注左提貨時間只可以在年前,那段時間小李正好請假去左外地,佢未能如期去領呢d東西。等小李返到德州返工之後,提貨券已過期。“我聯絡左supermarket,工作人員話提貨券過期唔可以領。”小李話,這2種禮盒既價格有200多蚊,因為過期作廢,讓佢覺得特別心疼。記者了解,呢家很多提貨券上,都印有有效期限和“逾期作廢”、“最終解釋權歸本company所有”既條款,一旦出現問題,商家就會拿呢d條款打發消費者。恩恩對此,消保委法律顧問陳律師話,提貨券相當於有價贈券,先俾錢後提貨係一種預付式消費,購買貨品既錢已經提前交左俾商家,所以根本唔存在“逾期作廢”既情況。“因為已經俾錢,消費者延期提貨,商家應該給予保存,拒絕提貨係侵害左消費者既合法權益既。”陳律師話,但有d商家贈送既優惠券,當過左使用期限後,商家唔俾兌現亦唔構成對消費者既侵權。周小姐最近同朋友去某火鍋店食飯,埋單時需要236蚊,高小姐之前在該火鍋店食飯曾被贈送左3張優惠券,每張優惠券上都印住“消費滿100蚊憑本券可減30蚊”既字。周小姐認為,呢次食飯,佢使用優惠券之後,應該只支付146蚊。恩恩但在埋單既時候,火鍋店話,周小姐按照規定只可以在此次消費中使用1張優惠券,也就係應該俾錢206蚊。“咁係我地店既規定,每桌每次只可以使用1張優惠券。我地之所以設置咁樣既規定,係因為如果有人打左10幾張咁樣既優惠券黎食飯,我地唔賠死呀?”恩恩據了解,該火鍋店既優惠券上除左“本券最終解釋權歸某餐飲company所有”字樣外,對於具體點樣修改紋身冇任何說明。消保委法律顧問陳律師話,該“呢張優惠劵最終解釋權為某company所有”條款為霸王條款,咁係對消費者合法權益既損害,可向消保委投訴。另外,商家在消費券上模糊唔清既表述,容易引發一些消費糾紛。如果票面表述或係解釋模糊唔清,咁視為對消費者有利黎解釋。“所以呢件事情,周小姐可以1次使用完3公司裝修優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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