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走訪我區幾間餐飲飯店發現,好多飯店都有滿
100蚊返
10蚊或
20蚊既促銷活動,返券容易用券卻難,現金券上多半有“返券唔俾發票”、 “期限
1個月或
2個月”、“只限午餐使用,假日不能使用”、消費者每次消費只能用
1張優惠券等諸多限制。
記者發現一些
cafe、茶藝等也有優惠券或者現金券贈送,但在宣傳返券既橫幅
/提示板中,佢地都冇寫明使用期限。事實上,呢類優惠券在使用中亦有各種各樣既限制條款,唔論係餐館既都係
cafe既優惠券(現金券),差唔多所有既現金券都有個共通點:最終決定權係店主所有。
6月
15號,記者同幾個朋友一行齊到南郊奧園廣場一間韓國料理用餐。總共消費
200幾蚊,該店便送左
2張
10蚊優惠券,券面上,優惠券
10蚊既字樣標得好大,就用好細既字標註左使用期限,
2個月後作廢,使用須知則聲明:本券必須係埋單前出示,唔可以兌換現金;呢張券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塗改無效;本券解釋權歸本店。在記者就餐同時,鄰桌既
1位消費者高小姐正在埋單,出示左
1張
10蚊優惠券,“我係第
3次黎到呢間店消費優惠券了。”高小姐話。雖然有效期為
2個月,“包裡多左個
搬屋服務優惠券,總係惦記著搵個時間將佢消費掉。”高小姐無奈咁話。
過左
2日,記者來到奧園廣場另一間湘菜館,該店送左
1張
30既
速遞服務優惠券,背面寫住
steel wire rope for highway:呢張券唔可同本店其他優惠券及優惠活動同時使用;總之就係聲明了:呢張券已經好優惠了,唔好諗住再同時享受乜野其他優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