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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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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11:07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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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酒店出售非現場銷費的食品也要交增值稅嗎?假如交增值稅,那么應稅出售額超越了小范疇征稅人規范,也需求請求認定為普通征稅人嗎?

  答: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征稅人出售食品相關稅收題目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規則:“旅店業和飲食業征稅人出售非現場消耗的食品該當交納增值稅,不交納停業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征稅人發作上述應稅行為,契合《中華群眾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則的,可挑選依照小范疇征稅人交納增值稅。”

  據此,酒店出售非現場銷費的食品需求交納增值稅,假如酒店屬于《中華群眾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則的“不常常發作應稅行為的企業”,則能夠不認定普通征稅人,否則需求請求認定普通征稅人。

  問:我們公-司受托開拓軟件產品,應交納增值稅還是停業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告訴》(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則:“征稅人受托開拓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拜托方或屬于單方單獨具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度版權局注冊注銷,征稅人在出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一切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問:我們操持了稅務注銷,沒有請求領購發票,如今在機構所在地發作了業務能夠去請求代開普通發票嗎?

  答: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增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任務的告訴》(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一條規則:“凡已操持稅務注銷的單位和團體,該當按規則向主管稅務機關請求領購并開具與其運停業務范疇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出售貨物、提供給稅勞務效勞、轉讓有形資產、出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則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文娛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向主管稅務機關請求代開普通發票:

  1.征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暫時獲得超出領購發票運用范疇或許超越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支出,需求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許中止出售發票的征稅人,獲得運營支出需求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征稅人來本轄區暫時處置運營活動的,準繩上該當依照《稅務注銷治理方法》的規則,持《外出運營活動稅收治理證實》,向運營地稅務機關操持報驗注銷,支付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能夠請求運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據此,您操持了稅務注銷證,且在機構所在地發作業務,該當請求領購發票開具。

  問:安頓殘疾人單位能夠享用多重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安頓殘疾人單位能否能夠同時享用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題目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1號)規則:“安頓殘疾人單位既契合推進殘疾人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契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用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請求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越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問:收到紅字增值稅公用發票需求認證嗎?

  答: 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訂正增值稅公用發票運用規則的補充告訴》(國稅發〔2007〕18號)第三條規則:“紅字公用發票暫不報送稅務機關認證。”(江洪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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