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2004年)
2011-12-21

材料: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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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8日09:59中國經濟網

  

說兩句分享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中華大眾共和國國務院舊事辦公室二四年五月·北京
  目 錄

  前言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樹立和開展

  二、西藏大眾在政治上享有充沛的自治權

  三、西藏大眾在經濟和社會開展上享有充沛的自主權

  四、西藏大眾享有繼續開展保守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在

  五、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大眾當家作主的基本保證

  前言

  中國事一個同一的多民族國度,漢族人口占總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內的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為保證少數民族的同等和自治權益,中國政府依據中國少數民族散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等理論情況,把在少數民族聚居中心實施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處置民族題手段一項基本政策和實施大眾獨裁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度同一指點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中心實施區域自治,建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大眾當家作主,行使管-理本中心、本民族外部事務的自治權。

  西藏自治區是中國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五個省級自治中心之一,是一個以藏族為主體的民族自治中心。在西藏自治區,除藏族外,還有漢、回、門巴、珞巴、納西、怒、獨龍等十幾個民族同胞世代寓居,并樹立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

  1965年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大眾在中心政府的指點下,以仆人翁的姿勢主動參與管-理國度和中心事務,充沛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益,投身西藏的古代化樹立,完成了西藏社會的逾越式開展,深入地改動了西藏的貧困落伍相貌,大大提高了本身的肉體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

  回憶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近40年的光芒進程,片面展現西藏大眾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行使當家作主權益、發明美妙生活的活潑理論,不只要助于總結經歷、創始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新場面,而且有助于廓清是非、促進國際社會對中國民族政策和西藏實在情況的理解。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樹立和開展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國的內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域之一。中國歷代中心政府依據事先的交統統訊條件和西藏等內地少數民族地域的理論情況,對這些地域采取了與內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自公元13世紀西藏成為中國國土一局部以來,中國的元、明、清、民國等歷代中心政府在規則西藏中心行政機構、決議和間接處置西藏嚴重事務的條件下,基本堅持外地原有的社會組織方式和統治機構,普遍任用外地僧俗下層管-理中心事務,索取西藏中心政府和官員較大的自主權。這在歷史上關于保護國度同一發揚了主動作用。但是,由于歷代封建獨裁統治者實施的民族政策浸透著民族蔑視和壓榨,對西藏采取堅持外地原有社會制度和保護外地統治階級的權利來中止管-理,沒有也不能夠處置民族同等和大眾當家作主題目。

  直到20世紀上半葉,西藏依然處于比歐洲中世紀還要昏暗、落伍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占人口不到5%的僧俗農奴主把握著占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的人身自在和絕大少數消費材料,經過等級威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斷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推崖等極為文化的刑罰,對農奴和奴隸中止嚴酷的經濟剝削、政治壓榨和肉體把握,寬廣農奴和奴隸連生活權都得不到保證,基本沒有政治權益可言。

  1840年鴉片和平當前,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藏與全國其他中心一樣,遭到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帝國主義列強經過不同等條約掠奪種種特權,對西藏中止殖民把握和剝削,同時在西藏少數下層統治者中竭力扶植團結權利,陰謀將西藏從中國團結進來。因而,解脫帝國主義和封建農奴制的桎梏,歷史地成為保護國度同一和完成西藏開展的首要義務。

  1949年中華大眾共和國成立,完畢了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昏暗歷史,完成了國度同一、民族勾結和大眾獨裁,為西藏大眾在祖國小家庭中把握本人的命運帶來了期望。1949年經過的具有暫時憲法位置的《中國大眾政治商量會議單獨綱要》明白規則:中華大眾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概同等,實施勾結互助,制止民族間的蔑視、壓榨和團結各民族勾結的行為;各少數民族均有開展其言語文字、堅持或革新風俗習氣及宗教信仰的自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域,應實施民族的區域自治。

  1954年公布實施的第一部《中華大眾共和國憲法》正式將各民族同等、勾結、互助的準繩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歸入國度基本大-法。中心大眾政府從西藏大眾的基本利益動身,經過完成西藏和平束縛、推進獨裁革新、樹立自治區、中止社會主義樹立和革新關閉等嚴重戰略決策措施,深入地改動了西藏的命運,完成和開展了西藏大眾當家作主的權益。

  ━━和平束縛為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根底。1951年5月23日,中心大眾政府與西藏中心政府簽署《關于和平束縛西藏方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完成和平束縛。和平束縛使西藏解脫了帝國主義權利的侵略及其政治、經濟羈絆,保護了國度主權同一和國土完好,完成了藏族與全國各民族的同等、勾結以及西藏外部的勾結,為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根底。

  “十七條協議”規則:“依據中國大眾政治商量會議單獨綱要的民族政策,在中心大眾政府同一指點之下,西藏大眾有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權益。”依據“十七條協議”的規則,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準備小組成立,動手籌建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

  1955年3月,國務院召開特地會議,研討經過了《國務院關于成立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的決議》,明白規則: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是擔任準備西藏自治區帶政權實質的機關,受國務院指點;其次要義務是依照憲法規則及“十七條協議”和西藏的詳細情況,準備在西藏實施區域自治。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第十四世達賴擔任籌委會主任委員,第十世班禪擔任第一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任秘書長。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個帶政權實質的商量辦事機構,無力地推進了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完成。

  ━━獨裁革新為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路途。西藏和平束縛時,思索到西藏的理論情況,“十七條協議”在一定對西藏社會制度中止革新的必要性的同時,規則:“相關西藏的各項革新事宜,中心不增自愿。西藏中心政府應主動中止革新,大眾提出革新請求時,得采取與西藏指點職員商量的方法處置之。”但是,西藏下層統治團體中的一些人面對大眾日益低落的獨裁革新的請求,為保護封建農奴制度“永久不變”,在帝國主義權利的支撐下,于1959年3月10日發起片面武裝叛亂,希圖把西藏從中國團結進來。同年3月28日,國務院公布集合原西藏中心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中心政府職權,第十世班禪代-理主任委員。中心大眾政府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指點西藏大眾,疾速停息叛亂,并實施獨裁革新,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廢棄了封建等級制度、人身依靠聯系和各種文化刑罰,百萬農奴和奴隸取得翻身束縛,成為國度和西藏中心的仆人,取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則的公民權益和自在,為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社會制度妨礙。

  ━━西藏自治區的樹立標志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片面貫徹實施。獨裁革新當前,西藏大眾與全國各族大眾一樣享有了同等的政治權益。1961年,西藏各地開端實施西藏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翻身農奴和奴隸破天荒第一次取得了當家作主的獨裁權益,選舉發生了各級政權。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大眾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發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指點人,公布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中選為自治區大眾委員會主席,一少量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指點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西藏樹立了大眾獨裁政權,開端片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大眾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外地域事務的權益,與全國大眾一道走上社會主義的開展路途。

  ━━革新關閉為西藏大眾充沛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益開拓了寬廣的天地。中國實施革新關閉當前,鄧小平明白提出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使少數民族地域開展起來,在西藏,“關鍵是看怎樣對西藏大眾有益,怎樣才干使西藏很快開展起來,在中國四個古代化樹立中走進前列”(《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247頁),從而為西藏在新時期愈加片面地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確立了指點方針。

  1984年,國度公布實施了《中華大眾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度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中心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益及與中心政府的聯系做了零碎的規則,為西藏大眾充沛行使自治權益提供了無力的法律保證。從1984年到2001年,中心政府依據西藏自治區的理論,先后召開了四次西藏義務座談會,適時一定了新時期西藏義務的指點思想、次要義務和開展規劃,做出了中心政府關懷西藏、全國各地支援西藏的嚴重決策,制定了一系列放慢西藏開展的特地優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國度間接投資西藏樹立項目、中心政府實施財政補貼、全國中止對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撐西藏古代化樹立的格式,無力地推進了西藏的經濟開展和社會提高,極大地提高了西藏大眾的生活水平,保證了西藏大眾同等和自治權益的完成。

  二、西藏大眾在政治上享有充沛的自治權

  西藏大眾依法享有同等參與管-理國度事務的權益,同時享有自主管-理外地域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益。

  西藏大眾依法享有當家作主的獨裁權益。《中華大眾共和國憲法》規則,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水平和寓居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大眾主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大眾代表大會的代表,并經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度和中心事務。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9%的選民參與了縣級間接選舉,有些中心選民參選率到達100%。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群眾成為西藏自治區群眾的主體,充沛行使當家作主的權益。憲法規則,民族自治中心的大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該當由實施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許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施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先后6任(含現任在內)自治區大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7任(含現任在內)自治區大眾政府主席均為藏族公民。自1959年“中國大眾政治商量會議西藏委員會”成立以來,共5任自治區政協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占69.23%;在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區政協常委和委員中辨別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占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度機關組成職員的77.97%,辨別占三級大眾法-院和大眾檢察院群眾總數的69.82%和82.25%。

  此外,還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官方接參與管-理國度事務,有的還在中心國度機關擔任指點職務。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有19名代表,其中有12名為藏族公民。在歷屆全國大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先后有十四世達賴、十世班禪、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熱地等藏族公民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務委員,其中,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

  西藏中心自治機關充沛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依據憲法規則,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中心國度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依據本中心的理論情況貫徹實施國度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區大眾代表大會既享有一般省級行政區制定中心法規的權利,又享有依照外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性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利。據統計,自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大眾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220件中心性法規和單行條例,方式觸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對本國人來藏登山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信訪條例》、《西藏自治區進修、運用和開展藏語文的決議》、《關于保護祖國同一、增強民族勾結、支-持團結活動的決議》、《關于嚴峻打擊“賠命金”守法立功行為的決議》等。這些中心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保護西藏大眾的特地權益,推進西藏各項事業的開展,提供了主要的法律保證。

  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則,下級國度機關的決議、決議、命令和指示,如有不合適西藏自治區理論情況的,自治區能夠報經下級國度機關同意,變通實施或許中止實施。如,在實施全國性法定節假日的根底上,西藏自治機關還將“藏歷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保守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又如,依據西藏特地的天然天文要素,西藏自治區將職工的周義務工夫規則為35小時,比全國法定義務工夫少5小時。此外,西藏自治區立法機關還能夠依據受權,分離外天文論情況,制定實施國度相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則。如,1981年,西藏自治區大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理論情況動身,經過了《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大眾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則的男女法定婚齡辨別升高兩歲,并規則對實施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聯系,凡不主動提出消除婚姻聯系者,準予保持。對國度法律政策依法中止變通實施,無效地保證了西藏大眾的特地利益。

  三、西藏大眾在經濟和社會開展上享有充沛的自主權

  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放慢民族自治中心社會經濟的開展,確保少數民族大眾享有同等的開展權。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在國度的準確指點和鼎力支撐下,在經濟和社會開展上充沛行使法律賦予的自主權益,制定了一系列合適西藏理論情況的政策措施,使西藏的古代化開展和大眾生活水平失掉了極大的提高。

  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則,西藏自治區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準繩下,有權依據外地情況采取特地政策和靈敏措施,減速西藏的經濟、文化樹立事業的開展;有權在國度方案的指點下,依據本中心的特性和需求,制定經濟樹立的方針、政策和方案,自主布置和管-理中心的經濟社會樹立事業;有權管-理、保護和優先應用外地的天然資源;有權管-理中心財政,自主布置運用外地的財政收入;有權自主開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業,自主管-理外地教育、迷信、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有權在財政、金融、稅收上享用國度的優惠政策。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在經濟和社會開展上依法充沛行使自治權,依據西藏的理論,先后制定實施了10個《經濟和社會開展五年方案》,把完成逾越式開展作為經濟和社會開展的目的,把改善根底設備條件,提高大眾生活水平作為重點,自主布置經濟和社會開展項目,確保了西藏古代化樹立的疾速安康開展,確保了西藏社會經濟的開展契合西藏大眾的基本利益。

  國度依據西藏的特性和需求,盡一切勤奮協助西藏放慢經濟和社會的開展,西藏一般大眾是這些支撐、協助和政策的間承受害者。思索到明天的西藏脫胎于落伍的封建農奴制社會,經濟和社會開展根底差,以及高海拔的天然條件,暫時以來,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則,國度在財政、金融、稅收和物資、技術、人才等方面索取了特地的支撐和協助。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中心政府依據西藏自治區的需求和請求,先后召開了4次西藏義務座談會,就西藏經濟和社會開展面臨的一般題目制定了一系列特地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例如,1984年后,在西藏農牧區實施“土地歸戶運用,自主運營,暫時不變”、“牲口歸戶,公有私養,自主運營,暫時不變”的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牧民的消費主動性,使西藏農牧區消費和大眾大眾生活失掉繼續開展和提高。又如,在稅收方面,全國只要西藏不斷實施比全國低3個百分點的稅收優惠政策,而且對農牧民不斷免收各種稅費;在金融方面,西藏不斷實施比全國低兩個百分點的優惠存款利率和低安全費率政策。此外,還對農牧民實施收費醫療,農牧民子-女上學實施收費吃住等政策。

  與此同時,國度對西藏的開展在資金、技術和人才上索取了特地的支撐。1984年至1994年,國度投資、全國9省市援建西藏43項工程,總投資達4.8億元。1994年至2001年,中心又間接投資樹立了62項工程,總投資達48.6億元,15個對口支援省和中心各部委無償援建716個項目,資金投入達31.6億元。2001年中心第四次西藏義務座談會決議進一步加大對西藏開展的幫助力度,在國度第十個五年方案時期由中心政府投資312億元,樹立117個項目,并索取財政補助379億元。全國各地支援西藏樹立項目71個,資金投入10.62億元。據統計,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的近40年間,西藏財政收入合計875.86億元,其中的94.9%來自中心補貼。近10年來,合計選派各級援藏群眾2000多人,支援資金及物資101.66億元(不含中心同期的117個援建項手段資金)。中心政府和全國各地的支援極大地改善了西藏的消費和生活條件,推進了西藏經濟和社會的開展。

  近40年來,西藏在經濟制度、經濟構造和經濟總量上均完成了嚴重奔騰,完全離別了封鎖的莊園制天然經濟,正在向古代市場經濟邁進。西藏的國民消費總值從1965年的3.27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184.59億元;人均GDP由1965年的241元增加到2003年的6874元。古代產業從無到有,樹立起包括20多個門類、富饒西藏中心特征的古代產業體系。古代貿易、旅游、郵電、飲食效勞、文化文娛、IT等在舊西藏不足為奇的新興產業迅猛開展。舊西藏沒有一條公路,往常已形成以國道和14條省道為主干的公路運輸網絡。公路通車里程到達了4.13多萬公里。青藏鐵路已于2001年完工樹立,將于2007年建成通車,西藏很快就要完畢沒有鐵路的歷史。2003年,西藏接待國際外旅游者92.86萬人次,旅游業總收入占西藏消費總值(GDP)的5.6%。2003年底,西藏的電話提高率達22部/百人;流動及挪動電話總戶數到達60.17萬戶。

  古代化樹立與環境保護諧和開展。西藏自治區堅持片面、諧和、可繼續的開展戰略,把環境保護與古代化樹立作為一個部分中止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形成無效的環境保護和凈化管-理監視管-理體制。生態樹立遭到注重,已建成18個國度級和省級天然保護區,占全區土空中積的33.9%,使西藏軟弱的高原生態和城鄉生活環境失掉了較好的保護。目前,西藏的生態基本上還處于原生形狀,是中國環境保護情況最好的地域。

  大眾的肉體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目前,西藏絕大少數農牧民基本處置了溫飽,局部大眾生活已進入了小康水平。舊西藏沒有一所古代意義上的學校,適齡兒童退學率不到2%,青壯年文盲率高達95%。到2003年底,西藏已有各級各類學校1011所,教學點2020個,在校先生達45.34萬人,小學退學率達91.8%;文盲率降落至30%以下。1985年以來,中心政府在內地21個省市樹立了西藏班(校),為西藏培育了大中專畢業生近萬人。

  醫療衛生條件明顯改善。目前西藏具有各類醫療衛活力構1305個,病床床位6216張,衛生技術職員8287人,每千人病床和衛生技術職員數高于全國均勻水平。大眾的安康保證明顯提高。嬰兒出生率由1959年前的43%降落到3.1%;人口均勻壽命從35.5歲提高到了往常的67歲。西藏人口由1951年的114.09萬人添加到往常的270.17萬人。其中藏族人口從1964年的120.87萬人添加到2003年的250.72萬人,占總人口的92%以上。

  四、西藏大眾享有繼續開展保守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在

  近40年來,西藏自治區充沛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主管-理和開展外地域文化事業的自治權,保護和拾掇民族文化遺產,開展和昌盛民族文化,依法保證西藏大眾繼續開展民族保守文化的自在和宗教信仰的自在。

  藏語文失掉普遍的進修、運用和開展。西藏自治區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公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進修、運用和開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則(試行)》(2002年訂正為《西藏自治區進修、運用和開展藏語文的規則》)和《西藏自治區進修、運用和開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則(試行)的實施細則》,明白規則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偏重,以藏語文為主,將進修、運用和開展藏民族言語文字的義務歸入法制化的軌道。

  西藏自治區教育零碎片面推行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學,編譯出版了從小學至高中一切課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學參考材料。西藏自治區各級大眾代表大會經過的決議、法規,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分下達的正式文件、公布的公-告,都運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活動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運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都運用藏文。各單位的公章、證件、表格、信封、信箋、稿紙、標識以及機關、廠礦、學校、車站、機場、商店、賓館、餐館、戲院、旅游景點和運動場館、圖書館等的標牌和街道、交通路標等都運用藏、漢兩種文字。

  目前,西藏自治區的播送、電視臺特地開設有藏語頻道。全區現有14種藏文雜志、10種藏文報紙。《西藏日報》藏文版天天出版,并運用計算機藏文編輯排版的保守零碎。近年來每年出版的藏文圖書都在100種以上,發行數十萬冊。藏文專業術語標準化及消-息技術標準化義務取得嚴重停頓。藏文編碼已經過國度標準和國際標準,使藏文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國際標準的少數民族文字。

  優良的保守文化失掉繼續、保護和開展。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成立有特地的民族文化遺產挽救、拾掇和研討機構,先后搜羅、拾掇和編輯、出版了《中國戲曲志·西藏卷》、《中國官方歌謠集成·西藏卷》以及官方舞蹈、諺語、曲藝、官方歌曲、官方故事等文藝集成,無效地挽救和保護了西藏優良的民族保守文化。《格薩爾王傳》被稱為“世界史詩之王”,是藏族大眾創作的世界最長的豪杰史詩,多年來不斷作為行動說唱藝術傳播在官方。西藏自治區于1979年景立特地機構,對《格薩爾王傳》中止片面的挽救、拾掇。國度將其列入重點科研項目組織研討和出版。經過20多年的勤奮,現已錄制了3000多盤磁帶,搜羅藏文手抄本、木刻本近300部,拾掇出版藏文版62部,發行300多萬冊,同時還出版了20多部漢譯本,并有多部被譯成英、日、法文出版。

  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公布實施了一系列文物保護法規,先后投資3億多元大眾幣,修復關閉了1400多座寺廟,及時修繕和保護了少量文物。特地是1989年到1994年間,中心大眾政府撥出5500萬元和少量的黃金、白銀等寶貴物資實施了維修布達拉宮一期工程。2001年開端,國度又撥專款3.3億元大眾幣,用于布達拉宮二期維修工程和羅布林卡、薩迦寺三大文物遺跡的維修。

  西藏大眾的風俗習氣失掉尊重和保護。藏族和其他各少數民族都有依照本人的保守風俗習氣生活和中止社會活動的權益和自在。他們在堅持本民族衣飾、飲食、住房的保守作風和方式的同時,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也接收了一些表現古代文化、安康生活的新的風俗。在西藏自治區,一些保守節慶活動如藏歷新年、薩噶達瓦節、望果節、雪頓節等和很多寺廟的宗教節慶活動得以保存和繼續,同時接收了各種全國乃至世界性的新興節慶活動。

  西藏大眾享有充沛的宗教信仰自在。西藏自治區的絕大局部藏族和門巴、珞巴、納西族大眾等信仰藏傳佛教,同時還有不少大眾信仰伊斯蘭教和天主教。目前,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清真寺4座,伊斯蘭教信徒約3000余人;天主教堂一座,信徒700余人。各種宗教活動一般中止,信教大眾的宗教需求失掉充沛滿意,信教自在失掉充沛尊重。

  活佛轉世制度是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失掉國度和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的尊重。1992年,國務院宗教局同意了第十七世噶瑪巴活佛的繼任;1995年,西藏自治區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經過金瓶掣簽,報國務院同意,完成了第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以落第十一世班禪的冊立和坐床。西藏獨裁革新后,經過國度和西藏自治區同意繼任的活佛共30余人。西藏的僧侶還對僧人學經制度中止了革新,無力地推進了僧人進修佛教典范的主動性,在佛教教義的傳承和開展上起到了主動的作用。

  工程浩蕩的宗教典籍的搜羅、拾掇和出版、研討義務不時取得停頓。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等所藏經卷和佛教典籍失掉很好的保護,《布達拉宮典籍目錄》、《雪域文庫》和《德吳宗教源流》等文獻典籍失掉及時挽救、拾掇和出版。1990年當前,藏文《中華大藏經·丹珠爾》(對勘本)、《藏漢比照西藏大藏經總目錄》等連續拾掇出版。已經印制出版《甘珠爾》大藏經1490部,還印行藏傳佛教的儀軌、傳記、論著等典范的單行本供應寺廟,滿意僧尼和信教大眾的學修需求。中國佛教協會西藏分會辦有藏文會刊《西藏佛教》和一所西藏佛學院、一個藏文印經院。國度還在北京創辦了中國藏語系初級佛學院,特地培育藏傳佛教的初級人才。

  五、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大眾當家作主的基本保證

  該當供認,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還比擬短,在理論中還有一個不時完美和開展的進程。西藏社會開展的歷史出發點低、根底差,加上高寒缺氧、天然條件卑劣,西藏的古代化開展水平與中國西北內地地域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異,至今依然是中國比擬落伍的地域。但是,一個基本的理想是: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近40年來,從一個遠遠落伍于時期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跨入了古代的大眾獨裁的社會主義社會,完成了經濟的高速開展和社會的片面提高,同中國其他地域的差異在不時減少;西藏大眾作為中華民族小家庭中的一員,完成了同等參與管-理國度的權益,把握了管-理西藏社會、掌握本人命運確當家作主的自治權益,成為西藏社會肉體文化財富的發明者和享用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保守文化遭到充沛尊重、保護和鼎力發揚、開展,并隨著古代化的開展被賦予了愈加豐厚、愈加富于時期氣味的外延。西藏的開展變化舉世注目,眾目睽睽,不容供認。

  歷史理想闡明,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社會提高的必定,契合西藏大眾的基本利益和人類社會開展的必定法則。從封建獨裁的中世紀社會向古代獨裁社會開展是人類社會從愚蠢落伍走向文化提高的必定開展法則,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和各地域古代化開展的不可順從的歷史潮流。西藏直到20世紀上半葉還處于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加上歷史上國際革命統治階級暫時實施民族壓榨政策,以及近代以來帝國主義權利的入侵和挑唆,整個西藏社會動亂不安、岌岌可危。中華大眾共和國成立后,中心政府經過在西藏完成和平束縛、實施獨裁革新和民族區域自治,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獨裁革命的義務,使西藏解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逾越了幾個社會形狀,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完成了西藏歷史上最巨大、最深入的社會革新,取得了社會開展的絕后的歷史性奔騰,順應了人類社會的開展法則和時期提高-潮流,表現了西藏社會提高的請求和西藏大眾的基本希望。

  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是保護國度同一和民族勾結,完成西藏大眾與全國各族大眾同等開展和單獨昌盛的必定請求。在冗長的歷史長河中,西藏大眾與全國各族大眾單獨發明了同一的多民族國度,組成了爾虞我詐、誰也離不開誰的中華民族小家庭。西藏作為中國國土不可聯系的一局部,數百年來與祖國同命運、共開展。近代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包括西藏在內的中國國土遭到東方列強的侵略和踐踏,面臨被瓜分、肢解的惡運。中華大眾共和國成立后,在國度的同一指點和全國各族大眾的鼎力支援下,西藏大眾經過和平束縛、獨裁革新,完成了大眾當家作主和民族區域自治,煥收回了史無前例的主動性、主動性和發明性,使西藏走上了與全國同步開展的軌道。歷史理想闡明,沒有國度的同一、貧弱和全國各族大眾的勾結、互助,就沒有西藏社會的重生和逾越式開展;異樣,沒有西藏的昌盛開展,就不能夠完成國度的完好古代化和中華民族的巨大復興。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完成了國度主權同一、大眾當家作主和西藏中心自治的無機分離,為西藏大眾完成與全國各族大眾同等開展和單獨昌盛提供了無力保證。

  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大眾在中國共產黨指點下堅持走中國特征社會主義開展路途的必定后果,是西藏大眾充沛當家作主的基本制度保證。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處置民族題手段一項基本政策,表現了各民族同等、勾結、互助和單獨昌盛這一中國特征社會主義的實質請求,是國度保證少數民族大眾當家作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理論證實完好合適中國國情和西藏中心的理論情況,具有弱小的生命力。近40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指點下,西藏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無效保證了西藏大眾在祖國小家庭中的同等權益和在西藏的自治權。(上接第九版)西藏大眾不只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范疇不受任何蔑視地享有與全國各族大眾完好同等的權益,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外地域、本民族各方面事務的自治權益,依法享有受國度特地幫助和保護的權益。能夠說,西藏實施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片面表現了結合國《在民族或種族、宗教和言語上屬于少數集體的人的權益宣言》以及其他相關少數民族權益保護國際文書所規則的同等、非蔑視和特地保護的準繩,而且充沛表現了中國特征社會主義所具有的優越性。理論證實,在中國,只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指點,堅持中國特征社會主義路途,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干真正完成和保證西藏大眾當家作主,才干保護好、開展好西藏大眾的基本利益,才干確保西藏的暫時波動和逾越式開展。

  發人沉思的是,達賴團體不顧西藏大眾當家作主、享有充沛的獨裁權益和普遍的經濟社會文化權益的理想,在國際上不時攻擊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沒有實質方式”,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門的形式,在西藏實施“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種觀念是完好站不住腳的。達賴團體往常所攻擊的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正是十四世達賴已經支撐并參與準備的。在準備成立西藏自治區的進程中,中心政府與達賴、班禪等西藏下層中止了充沛的商量。1956年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成立,達賴擔任主任委員,他在成立大會上致落幕詞時說:“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西藏地域的義務已進入一個簇新階段。”在成立大會的演講中又說:“西藏自治區準備委員會的成立,不只是適時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們衷心支-持中國共產黨和中心大眾政府的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同等、勾結和保護宗教信仰自在政策。”達賴對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攻擊,不只違背明天西藏的理想,也違背他本人現在信誓旦旦說過的話。

  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好不同。香港、澳門題目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是中國復原行使主權的題目。而西藏自古就是中國國土不可聯系的一局部,中心政府一直對西藏行使著無效的主權管轄,不具有復原行使主權的題目。1951年西藏和平束縛,從基本上解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爾后經過獨裁革新,廢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區,社會主義制度不時穩固,大眾的各項權益得以真正完成并不時開展,不具有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能夠。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與全國大眾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指點的多黨協作和政治商量制度一同,形成中國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西藏自治區的建立、地域范疇是依據憲法和相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規則以及歷史和理想情況決議的。任何毀壞和改動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行為都是違背憲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寬廣西藏大眾在內的部分中國大眾所不能容許的。

  必需指出的是,以達賴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的西藏中心政權早已被西藏大眾本人樹立的獨裁政權所替代,西藏的命運和出路再也不能夠由達賴喇嘛和達賴團體來決議,而只能由包括西藏大眾在內的全中國大眾來決議。這是西藏不容否認和堅定的客觀政管-理想。中心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向的、明白的。期望達賴喇嘛重視理想,認清情勢,真正保持“西藏獨立”的主意,爭取在有生之年為國度和西藏中心的開展提高做一些無益的事情。根源中國經濟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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